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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我们正常的生活中二维码出现的频率慢慢的升高。不管是广告牌、商品包装、互联网网页,还是手机app上,二维码慢慢的变多地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极大方便了百姓生活。
然而,利用扫描二维码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也呈现出日益猖獗的态势,目前23%的手机木马及恶意广告插件,都通过伪装成二维码的方式传播,不但导致慢慢的变多的消费者损失钱财,也为未来二维码在更大范围应用蒙上了阴影。
如《南国早报》3月1日报道,南京市民刘先生向警方报案,反映在扫描摩拜单车二维码时,出现了非法转账信息。通过摩拜单车二维码进行转账诈骗,当地已有众多市民反映。虚假二维码骗局并非孤例。另据《现代金报》报道,在广东破获的一起二维码诈骗案中,犯罪分子通过扫码盗刷获利90余万元。而像这样的案例每天都在全国各地上演。
利用二维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之所以能够屡屡得逞,根本原因两个方面:一是制码技术几乎是零门槛,不法分子可以轻而易举地将病毒、木马程序、扣费软件等植入二维码当中,让我们消费者上当受骗;二是二维码是一种用肉眼没办法识别的信息技术,一些不法分子采用粘贴的方式,用带有病毒的二维码遮盖商家门口、柜台上正常的二维码,普通消费者根本无从识别,难以有效防范。
目前我国普遍的使用的二维码为源于日本的快速响应码(QR码),由于当时国内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二维码,市场几乎被QR码占据。QR码没有在国内申请专利,采取了免费开放的市场策略。这也代表着任何人都能够最终靠网络下载二维码生成器。只需要将发布的内容粘贴到二维码生成器上,软件随即生成用户所需的二维码。
网上搜索“码生成器”,有205万多个搜索出来的结果,大部分的二维码生成软件能直接在线使用。输入文字、图片、邮箱、网址后,瞬间就转换成了二维码。任何人都能制作二维码,而且生成的二维码没有很好的方法溯源,也没有相关的管理机构提供认证,二维码的生产和流通并没明确的主体进行统一的管理,这给警方侦破二维码诈骗案带来了很大困难,目前也没有相关法律和法规和具体举措。
以二维码为入口的移动互联网信息安全问题某些特定的程度上折射出互联网空间安全隐忧,引起世界各国的重视。
美国国会2009年通过了《网络安全法》,还从加强网络基础设施保护,打击网络犯罪、规范网络信息搜集等方面颁布了一系列法律。而日本也于2014年通过了《网络安全基本法》,还将《刑法》的内容延伸到网络领域,增加计算机犯罪条款等。在我国,网络安全法草案于2015年7月6日至2015年8月5日在中国人大网上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6年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但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地发展,网络安全法对移动互联网入口安全问题并没做出明确的规定,为更好保护国家和公民网络与信息安全,应尽快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移动互联网入口监管规范条例,出台二维码的使用规范,建立完整的二维码生成、发布、追溯、监管、问责及维权机制,完善针对移动互联网安全的法律和法规保障。具体做法建议如下:
一、明确二维码使用的法律属性,在《网络安全法》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一章中新增“二维码使用条例”,以法律形式出台二维码使用规范。
二维码监管主体:由国家网信办作为移动互联网入口监管主体,对二维码安全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二维码中心数据库:建立自主知识产权标准的二维码基础信息系统,对发布的二维码进行仔细的检测、审查、过滤,建立二维码中心数据库,将所有二维码数据统一存放中心数据库,形成完善的责任追溯机制以及预警系统。
二、建立“二维码”登记管理、发布实名机制,加强二维码使用监管,对二维码侵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
二维码审核机制:针对网络上二维码生成平台做资质鉴定,经鉴定通过的平台才可进行二维码生成。对生成不良及违法信息二维码的平台,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平台、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很严重的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维码发布机制:对源头内容做审查把控,经审定符合二维码使用标准的才能进行公开发布。
二维码发布内容及违法惩处机制:不得涉及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信息。对利用二维码实施违法犯罪的组织及个人,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除承担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失外,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很严重的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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